2024年5月,广州男子刘某与邓某合谋对前女友张某实施性侵。刘某先与自愿发生关系的张某进入宾馆房间,后故意未锁门,使邓某进入并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张某激烈反抗并多次向刘某求救未果,最终宾馆老板介入终止侵害。案件涉及强奸罪量刑标准及共同犯罪责任划分,法院认定刘某、邓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因取得谅解书及未遂情节,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民事赔偿部分,张某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刘某、邓某连带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支持其他费用。此案凸显犯罪未遂减轻处罚的司法实践,以及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时反映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审理逻辑。
法律分析指出,刘某未锁门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责任划分中的物理帮助,与邓某共同承担强奸罪共犯责任。法院判决强奸案件时,量刑幅度需综合未遂、谅解书等情节。案件警示需加强女性安全防范意识,并明确法律维权途径分析的重要性,强调对性侵行为的法律严惩及受害者权益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