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9时35分,一名男性旅客在南宁站9号站台突然跳入轨道,与正在减速停靠的C8668次列车发生碰撞,经医护人员抢救后确认身亡。事件导致列车停运约一小时,后续铁路部门已安排受影响乘客免费改签,列车于10时56分恢复开行。
跳轨自杀事件发生后,针对责任认定相关问题,嘉宾顾晓宁律师作出法律解读:因该事件属于当事人故意自杀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铁路部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关于举证责任,需由铁路部门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举证,若铁路部门举证不能,则需结合其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安保义务,按比例承担对应责任,该情况发生概率极低。
因跳轨自杀造成列车运营晚点,产生了铁路营运损失及其他乘客出行损失。法理上,死者的遗产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铁路部门的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遗产范围无需赔偿;其他受影响乘客理论上可向死者继承人主张侵权赔偿,若铁路部门对乘客损失作出赔偿后,也可向死者继承人追偿,现实中这类情形较少发生。因跳轨自杀属于不可归责于铁路部门的突发事故,铁路部门无需对乘客的晚点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若行为人跳轨未身亡,跳轨行为造成大面积列车晚点或不良公众影响的,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治安处罚,通常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责任认定与赔偿规则与跳轨身亡情形一致。
火车站作为公共场所,运营单位需承担合理限度安保义务,包括设置警示标识、配备防护措施、开展必要巡查提示,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对于突发性极端自杀行为,已尽到合理义务的运营单位无需担责。
最后,节目呼吁公众珍爱生命,社会各界关注心理健康,若自身存在心理困境,可通过公益心理干预热线、政府社区职能部门、单位学校心理支持机构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