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案件受理后,当事人需选择仲裁程序,分为简易程序(独任庭,3个月审结)和普通程序(合议庭,4个月审结)。若协商不成,由仲裁委主任指定程序类型。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取决于程序类型:独任庭由双方共同选定仲裁员;合议庭则由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若仲裁员存在与当事人近亲关系、利害关系、私下接触等回避情形,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仲裁审理以开庭为原则,但当事人可协议书面审理。仲裁过程不公开,但允许协议公开。裁决遵循多数意见,无法形成多数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执行。裁决书需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印章,持异议的仲裁员可不签名。
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起诉或重新仲裁。若裁决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情形,可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申请撤销需在收到裁决后6个月内提出,且仅限法定理由。
仲裁和解与调解的效力不同:和解可撤回申请或请求裁决书,调解达成可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需双方签收生效,裁决书自作出即生效。执行仲裁裁决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期限为裁决履行期满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