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章节重点围绕纠纷性质判断与处理方式展开。民事纠纷需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纠纷需先进行劳动仲裁,行政纠纷则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判断纠纷性质时需区分主体关系,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索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属于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的终局性解决方式包括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非终局手段如人民调解协议需依赖自愿履行,但可通过司法确认转化为终局性文件。调解类型中,人民调解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免费开展,法院调解则具有终局效力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可例外公开。
仲裁制度强调协议管辖、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三大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需书面形式且包含明确仲裁意愿、事项及机构,人身权益纠纷和行政争议不可仲裁。仲裁协议效力争议需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法院对效力裁定具有优先权。施工合同纠纷中,仲裁条款仅对约定事项有效,未约定部分需通过诉讼解决,体现仲裁与诉讼的互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