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责任。保修范围限定为施工、设计或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非质量因素(如人为损坏、自然灾害)不属保修责任。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主体结构实行终身保修,防水工程最低保修五年,其他工程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需严格区分:保修期是质量责任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是质保金退还的经济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政府项目质保金不得超结算额3%,且提交质量保险或保函后可免除质保金扣留。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应用中,施工单位对设计或材料问题导致的缺陷需先行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从质保金扣除费用。需注意,外墙结构层终身保修、装饰面层保修两年,消防工程整体按两年保修,体现了分层保修原则。保修书与建筑使用说明书内容需区分,前者聚焦保修条款,后者包含设计参数和使用维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