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要点
国家实行三级垂直监察体系,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区域监察局和地方监察处构成,重点监督地方政府监管行为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察范围覆盖政府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需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要点中的权责划分。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新建煤矿需由省级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并颁发许可证,生产前须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验收。企业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井下作业禁止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明确要求主要负责人需通过安全考核。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防突措施缺失、通风系统不完善等均属于重大隐患。水文地质复杂或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建立抽采系统、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需按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严格排查。
停产整顿煤矿整改复查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需经县级监管部门组织验收,20日内完成并由三方签字确认。整改复查流程要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整顿及复产信息,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关闭非法煤矿标准流程
对无证生产、3个月内两次发现重大隐患仍生产、经论证无法消除风险的煤矿,地方政府应依法关闭。关闭非法煤矿标准流程包含吊销证照、切断火工品和电力供应、填平井口等强制措施。
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划分
监察机构可调阅资料、要求说明情况、现场核查作业场所,发现重大隐患需移交地方政府处理。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划分明确事故调查权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直接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