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条件与交通设施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城市道路通行条件需确保行人、车辆安全通行。道路两侧绿化、广告牌等设施需与交通信号灯、标志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遮挡视线。施工占用道路时,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双重审批,施工结束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位划设权限归属政府有关部门。
交通信号与通行规则
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与交警指挥冲突时,以交警指令为准。黄灯表示警示,闯黄灯虽无直接处罚,但事故中需担责。交叉路口通行时,直行车辆优先,右方来车先行;右转车辆需让左转车辆先行。无信号灯路口应减速慢行,遵循交替通行原则,确保安全。
机动车故障与高速公路管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时,需在车后150米外设置警示三脚架,人员转移至右侧路肩。高速公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通行,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等可不受行驶路线、速度限制,但需确保安全。
特殊场景通行要求
学校、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未设过街设施时,需施划斑马线并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干道人行道必须设置盲道。货运车辆禁止载客,危险品运输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施工路段需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普通道路警示距离为50-100米,高速公路为150米。
违法行为与责任划分
擅自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摆摊)属违法行为,特殊许可除外。交叉路口、弯道、人行横道等区域禁止超车,违规超车需承担事故全责。违反交替通行规则或未避让行人将面临严格处罚,确保道路通行安全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