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及配套条例,高危行业需强化应急能力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应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可单独或联合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指定兼职救援人员。所有单位需制定与政府预案衔接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资源有效运转。
事故报告与组织抢救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须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需迅速组织抢救并如实上报监管部门,严禁瞒报、谎报或破坏现场。政府及监管部门接报后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联动救援,优先保障人员安全,允许必要现场破坏以实施抢救。
调查处理与评估
事故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特别强调整改措施落实。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需在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结果。评估涵盖责任追究、管理漏洞及技术缺陷,确保同类事故风险可控。
法律义务与案例分析
危险物品、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人员,配备维护救援设备。通过案例分析明确:未建立专职队伍的高危企业需依托外部资源,城市轨道交通等特殊行业无论规模均须独立承担应急职责,违反预案衔接或演练要求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