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基本原则,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对于跨区域或争议案件,需协商或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管辖适用中需区分重新处罚与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如不满14周岁或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时适用不予处罚,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配合调查则可能适用重新处罚。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00元、单位≥3000元)时必须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需在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允许委托代理人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需在立案后90日内作出,罚款执行遵循罚缴分离原则,当事人应在15日内通过银行或电子支付缴纳。逾期未履行可每日加收3%滞纳金,但总额不超过本金。对拒不执行者,行政机关可依法拍卖查封财物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情节复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经过听证的案件,行政机关需经法制审核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需具备法律资质,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当场处罚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公民罚款≤200元、单位≤3000元),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并交付书面决定书。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但危害公民健康或金融安全的追溯期延长至五年。实务中需注意执法权限,如限制人身自由仅公安机关有权实施。案例分析显示,跨区域违法由行为发生地管辖,涉及停产停业等重大处罚需集体讨论并履行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