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权归属是核心内容之一。使用单位可以是产权单位或通过合法合同确立的实际管理者,如小区电梯由物业受托管理时,物业即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时,出租期间的使用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如设备故障需由出租单位处理。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天内需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需将标志悬挂或固定于可见处,电梯轿厢的标志需便于乘客查看。安全技术档案需包含设计文件、检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确保设备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电梯、客运索道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使用单位须每月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涉及润滑、调整等专业维护时需委托有资质单位。
特种设备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共有的特种设备委托管理时,受托方需履行使用单位义务,如定期检验申请由实际管理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