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围绕1849年11月23日派克曼博士失踪事件展开,多名证人提供其在剑桥路、华盛顿路和格林路的目击记录,时间集中于当日下午两点至五点。诺子夫人及其女儿证言明确指认派克曼博士与陌生男子同行,但警方以"更晚目击报告"为由忽视该线索。1850年庭审中,控方基于哈佛医学院发现的断肢物证,指控约翰·威斯特教授谋杀。
被告方辩护律师普利尼梅里克提出三大抗辩要点:首先强调控方需同时证明死亡事实、凶手身份及预谋动机,而断肢经高温灼烧后无法通过牙医科普的齿模鉴定确认身份;其次指出派克曼博士存在因心理病变离家出走的可能性,该说法曾出现在罗伯特肖发布的悬赏公告中;最后质疑伊夫人里托菲尔德的证词可信度,揭露其擅自破坏医学院建筑、延迟报警等异常行为,暗示物证可能被伪造。
庭审争议聚焦法律程序缺陷,包括马萨诸塞州禁止被告自证的规定,以及控方未就死亡原因(颅骨碎裂或左胸创伤)提供法医鉴定。辩护方虽以"神秘第三者"假说试图转移嫌疑,但因在总结陈词中突然引入过失杀人概念,导致原本的无罪抗辩逻辑被削弱,被法学界视为重大策略失误。
关键物证链的脆弱性体现在两方面:哈佛医学院断肢物证缺乏直接关联性证据,高温灼烧使牙科鉴定失去效力;伊夫人里托菲尔德证词成为定罪核心,但其取证过程存在未邀请警方监督、单独行动等程序瑕疵。最终案件因时代司法局限性,成为美国刑事审判史上争议性判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