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明确,基层法院通常负责一审,但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或海关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一审的特殊情形包括告县政府、国务院部门等重大复杂案件,此类规定在近年考试中频繁出现。
行政诉讼当事人确定遵循"谁行为谁被告"原则。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时,被告为委托机关;复议案件需区分维持或改变原决定的情形,维持时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则仅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文件盖章机关、职权变更后的承继机关均为被告确定依据。
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核心特征,行政机关需自证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告仅在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审理过程中,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存在损害难以弥补或公共利益风险时可例外中止。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涉国家秘密、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可调解。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如政府信息公开或小额罚款,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复议程序的案件仍需普通程序审理。
课程强调通过案例解析强化知识点,如招标监管、工伤认定等实务场景,帮助理解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多种情形。举证规则、管辖例外及审理程序等考点需反复学习,结合错题训练提升应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