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性确认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当事人可协商选择仲裁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由独任庭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采用合议庭,期限四个月。若协商未果,仲裁委主任可指定程序类型。
仲裁庭成员选定规则要求当事人共同选择或委托主任指定。合议庭由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首席仲裁员需共同协商或由主任指定。仲裁员回避法定条件包括近亲关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如私下接触或收受利益)。
仲裁开庭审理要求原则上需当面质证,但双方可协议书面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将导致撤回申请或缺席裁决。和解协议可撤回申请或请求制作裁决书,调解达成可生成调解书或裁决书。
仲裁裁决强制执行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时效为裁决履行期满后两年。一裁终局制度特点要求裁决生效后不得起诉或重新仲裁,但存在六项法定翻案理由(如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时可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需在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法院审查后若撤销裁决,纠纷恢复原始状态,当事人可重新选择争议解决方式。裁决书需多数仲裁员意见或首席仲裁员意见(无多数时)签署,持异议仲裁员可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