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章节重点解析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仲裁制度。民事纠纷需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劳动纠纷则需先进行劳动纠纷仲裁程序。民事侵权纠纷的判定需区分主体关系,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间的索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则构成民事侵权纠纷。
和解与调解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存在第三方介入。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法律依据,但具有合同约束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包含免费调解服务,其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司法确认程序才能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法院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备强制执行力法律依据,且部分案件可免于制作调解书。
仲裁制度强调协议管辖效力限制,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需满足书面形式、明确仲裁事项及选定机构等要求。一裁终局制度特点体现为裁决不可再诉,但涉及婚姻、行政争议等专属管辖适用范围的纠纷不得仲裁。劳动仲裁和农业承包仲裁属于特殊类型,需遵循先裁后审规则。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胁迫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