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分为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过程结算包含进度款支付和节点结算,已确认的节点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无需重复计量计价。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90%,确保资金流转合理性。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提交,发包人需在约定时间内核对。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发包人可自行编制并提请确认,无异议则视为认可。对未验收或已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异议需通过检测鉴定机构或质检站处理,未验收部分按合同约定分段结算。
合同解除情形下,不可抗力导致解除时,需核算已完工程价款、合理订货费用及人员遣散成本;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扣留比例不超过结算价3%,缺陷责任期终止后退还,与保修期责任相互独立。
保修期按法定最低年限执行,缺陷责任期用于质保金扣留,二者起始时间一致但功能不同。修复费用按责任划分:承包人原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由发包人支付费用及利润。
合同争议可通过争议评审委员会解决,由工程、法律专家组成单数评审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双方接受则形成和解协议,否则继续执行合同并保留仲裁或诉讼权利。争议解决费用按合同或责任方承担,确保争议处理流程专业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