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42条第一款、第466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并结合相关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通常含义的共同理解,按照通常含义理解的主张将不被支持。当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时,人民法院应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对于无偿合同,应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