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3条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损害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要求前述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时,需要考虑交易习惯、合同公平性以及相关当事人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等因素。如果被要求作出陈述或提供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所作陈述不具有合理性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则可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