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4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士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不得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对于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的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相关文件也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