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7条规定,当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已物抵债协议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时,该协议自当事人一致表示时生效。如果未按约定履行已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则可以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已物抵债协议。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则除外。此外,如果钱款规定的已物抵债协议经法院确认或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书制作而成,在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时,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权利订立的已物抵债协议,依据本解释第19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