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根据签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对于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确定。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并且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则应将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