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冲秋》中,孔子提出人类行为除利益与恐惧外,还存在一种更高尚的动机——责任的高尚动机。他认为,这种动机超越利益考量,尤其体现在人民与领袖的关系中。然而,在封建制度末期,原有的家族纽带逐渐瓦解,需为这种责任寻找新的责任的理性基础。
孔子将荣誉的重大原则确立为责任的新根基。他通过“名奉大义”(荣誉与责任原则)构建了孔子的国家宗教,即“名教”(荣誉的宗教)。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君子之法的道德体系,强调人的荣誉感对社会秩序的关键作用,认为其是维系所有文明形态的绝对基础。
孔子指出,荣誉感的社会必要性体现在社会各层面:从赌博中的契约精神到商业合同的履行,均依赖对荣誉感的认同。若缺乏荣誉感,即使借助武力,社会也难以持久稳定。例如,现代社会中警察履行职责的本质仍是依赖其内在的荣誉感的社会必要性,而非单纯强制。
尽管荣誉的重大原则被宣扬,但现实中,律师、政客等常以社会利益的欺骗性掩盖对荣誉感的利用。他们通过强调“国家利益”合理化自身特权,实则违背了孔子所倡导的君子之法的道德体系。这种矛盾揭示了现代社会在政治道德层面的深层问题,即对荣誉感本质的忽视与滥用。
孔子通过重构责任的理性基础,将荣誉提升为维系社会关系的核心。其思想不仅为封建社会的转型提供解决方案,也对现代社会中荣誉感的社会必要性与道德实践具有批判性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