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评价臧武仲以封地房邑为条件,请求鲁国为其立后嗣一事,认为其虽自称未“要君”(胁迫君主),但实际行为已隐含要挟之意。臧武仲因罪出奔后,通过请求立后之举,表面上看似谦卑,实则暗示若诉求未达则将反叛,此即“要君之罪”的体现。
注释指出,“要君”指以不正当手段胁迫君主,属无君无上的大罪。范氏分析认为,立后之权本在君主,臧武仲却以个人意图强求,暴露其“好智谋而轻礼法”的缺陷。杨氏则补充,尽管臧武仲言辞谦卑,但其行为仍暗含要君之实,孔子以《春秋》笔法评述此事,旨在揭示其本质矛盾。
此章通过臧武仲的案例,强调臣子应恪守礼法,避免以智谋凌驾君臣之道。注解结合“立后于鲁国”“出奔避罪”等背景,阐明“春秋笔法评述”对道德与权谋的批判,突显儒家对“要君之罪”的严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