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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品课】17-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二)

主播: 小奕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0时长: 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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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条款解析

# 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

# 安全生产事故拘留天数

# 事故调查期间擅自离岗

# 瞒报谎报耻报法律责任

# 关闭生产单位法定情形

# 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标准

# 安全生产拒不改正处罚

# 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权限

# 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后果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条款解析
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单位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自离岗,将面临降级、辞职处分及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若逃逸,除罚款外可处15日以下拘留,且拘留仅由公安机关执行。该拘留天数是安全生产法律中唯一涉及拘留的情形,与治安案件处罚标准一致。
瞒报谎报耻报法律责任与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
单位主要负责人若瞒报、谎报、耻报事故,处罚标准与上述情形相同,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按日连续处罚适用于违反《安全生产法》且拒不改正的单位,从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每日累计处罚。例如,某企业未投保安责险被罚款7万元,逾期未改则按日叠加罚款,最高可达77万元,叠加其他处罚后总额显著。
关闭生产单位法定情形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后果
存在重大隐患且180天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罚、经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因条件缺失导致重特大事故、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决定的单位,可被政府关闭。例如,某化工企业因长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导致重大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可提请政府关闭,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终身禁业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罚款标准与拒不改正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事故等级调整,重大事故可处200万-1000万元罚款。对未履行安全职责的主要负责人,除罚款外还可能面临撤职处分。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条件缺陷且未整改,可能叠加按日连续处罚与逾期罚款,形成高额罚金,凸显法律对安全生产的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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