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内容围绕管辖规则与程序要求展开。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明确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跨区域违法行为需通过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管辖规定强调职能管辖权限,明确交警等执法部门不得越权执法。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规定包含听证程序要求,涉及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等重大处罚必须组织听证,当事人需在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在听证前7日通知。当场处罚标准限定为公民200元、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并交付决定书。
法定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包括未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自控等情形,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则构成重新处罚情形。重大处罚法制审核流程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进行前置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执行包含罚款缴纳规则,当事人需在15日内履行,逾期将产生滞纳金但不超过本金。限制人身自由暂缓执行允许被处罚人在复议或诉讼期间申请暂缓。罚没款项需全额上缴国库,严禁与执法人员考核挂钩,保障执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