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执行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执法人员须两人协同,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全程书面记录。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或业务秘密时,需履行涉密检查保密义务。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签记录,应如实备案并上报。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强调部门间协作,避免重复执法。
执法权限与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发现特种作业违规行为时,处罚金额需符合法定标准(单位最高3000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紧急情况可豁免24小时提前通知。查封违法设施或责令停产时,需基于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条件中“现实危险”的判定,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失信惩戒与公益诉讼机制
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针对情节严重单位,通过暂停审批、上调保险费率等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经营。违法行为信息需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条件要求损害公共利益,仅检察院有权提起,涵盖民事赔偿及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行政诉讼。
法律衔接与执行要点
执法中需注意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即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执行整改指令。强制停产停止供电程序需符合法定流程,避免过度干预正常经营。所有行政处罚及检查记录均需书面化,确保法律效力与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