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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品课】17-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二)

主播: 旷世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0时长: 28:05
注安师|高端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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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条款

# 安全生产按日连续处罚

# 安全事故调查擅离职守

# 安全生产事故拘留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处罚

# 安全生产企业关闭情形

# 安全生产罚款年收入比例

# 安全生产拒不改正处罚

在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中,单位负责人未在事故发生时组织抢救、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逃离的,将面临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若责任人逃离事故现场,可追加15日以下拘留,且拘留权仅限公安机关行使。需注意,拘留是安全生产考试中唯一涉及行政拘留的情形。
对于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处罚标准与上述条款一致,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某公司负责人因擅自离开调查现场被处降级及年收入60%罚款,而非拘留,因其未构成“逃离”情节。
按日连续处罚是安全生产领域最严厉的罚款规则,适用于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且拒不改正的情形。例如,企业未按期整改安全隐患,自责令改正次日开始,按原罚款数额每日累计处罚,最高可叠加至数十万元。需注意,该处罚仅针对特定违法行为条款,且需与“逾期未改”的加重处罚并行适用。
涉及企业关闭的情形包括:180天内3次或1年内4次因重大隐患受罚、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条件、因安全条件缺失导致重特大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等。关闭决定由政府部门执行,并吊销相关证照,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5年或终身行业禁入。案例中,某企业因长期不符合安全条件且引发重大事故,被建议关闭并追究刑责,体现了法律对安全生产的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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