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监察范围明确限定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八类设备,同时排除了军事装备、矿山井下设备等非监管对象。涉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的特种设备,由住建部门单独监管。核心考点包括特种设备监察范围规定及适用法律判断,例如大型游乐设施属于监管范围,而航天特种设备不属于。
特种设备生产需遵循分类许可制度,要求企业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健全管理制度。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监管部门鉴定后方可制造。新增材料或部件需按规范进行特种设备形式试验,确保安全性能达标。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需由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安装单位需在施工前向市级监管部门报备,并在验收后30日内移交技术资料。电梯等设备的安全性能由制造单位负责,但使用单位需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出租期间的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方承担,进口设备需提供中文技术文件及安全警示标志。
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或改造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检验机构对安全性能承担技术责任。出厂设备需附设计文件、合格证明及监督检验证明,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监管重点聚焦于生产许可、安装合规性及检验流程的规范性,确保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