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与界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要点,职业病界定需满足国家职业病目录要求,2018年目录扩展至135种,新增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如鼠标手)和创伤后应急障碍。典型案例分析显示,腰间盘突出、颈椎病等未被列入目录的疾病不属于职业病,而艾滋病在特定职业暴露中可被认定。
职业病危害申报与检测
职业病申报主体由应急管理部门调整为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属地卫生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需由专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检测结果需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公示。对放射性危害项目,必须提交卫生部门审核的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与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须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公告栏,配备急救设施并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劳动过程中需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流程规范,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包含职业史、检测结果等内容,劳动者离职时可索取盖章复印件。
职业病诊断与保障机制
职业病诊断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地或常住地进行,遵循“无证据否定即认定”原则。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未参保单位的职业病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职业病待遇不因工作变动或单位破产而终止,最终责任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