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原则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为核心,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若多个机关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需协商或由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复杂案件时,需启动重大案件法制审核流程,未经审核或未通过则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要求当事人需在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在听证前7日通知时间地点。听证需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并遵循公开原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需明确违法事实、依据及救济途径。对于公民罚款200元以下或单位3000元以下案件,可当场作出决定。执行程序规定罚款需在15日内缴纳,确有困难者可申请分期。当场收缴罚款适用情形包括100元以下罚款或偏远地区当事人主动提出。
重新处罚适用情形说明包括14-18周岁人员违法、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不予处罚法定条件涵盖未满14周岁、无主观过错或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等。对逾期未履行的处罚,行政机关可采取每日3%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