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核心内容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涵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操作,其设定权限受严格限制:法律可设定所有措施,但冻结存款仅限法律授权;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仅能设定查封扣押,部门规章无此权限。查封扣押期限最长30天,可延长30天,检验检疫及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执行规则
行政机关实施代理行需满足条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义务,且后果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环境。终止执行适用于当事人履行困难、第三方主张权利等情形,但需确保不损害公共利益;终结执行则因当事人死亡、标的灭失或决定撤销等不可抗力因素。限制人身自由仅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其他部门无权干预。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
未成年工(16-18岁)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及第四级体力劳动,并需定期健康检查。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体力劳动,但可接触有毒有害环境。孕期七个月以上禁止夜班和加班,产假不少于98天;哺乳期(婴儿未满周岁)禁止三级体力劳动及夜班。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三级及以上为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禁止范围。
典型案例与执法要点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需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无效。例如,应急管理部门无权限制人身自由,但可查封场所或扣押违法品。若第三方主张财产权属合法,行政机关应终止执行。劳动纠纷中,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合法,但接触有毒物质或矿井作业均属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