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道路通行条件规定,要求交通信号灯由红、黄、绿三色组成,黄灯仅起警示作用。在交通信号灯与交警指挥冲突时,遵循交警指挥优先通行规则。铁路道口需设置警示标志而非专人看守,道路两侧设施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影响视线。
占用或挖掘道路需经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影响交通的还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作业完毕需经施工作业双部门验收(道路主管部门和交管部门)方可恢复通行。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在合规区域施划停车位。
机动车通过无信号灯路口需减速并礼让行人和优先车辆,转弯车辆需遵守“让直行、让右方来车、右转让左转”规则。非机动车道时速限制为15公里,禁止客货混装及危险品车辆违规运输。高速公路最高限速标准为120公里,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时,需在故障车警示标志距离150米外设置三角牌,人员需转移至应急车道。拖拽车辆规定要求仅限专业救援车辆操作,禁止非紧急情况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特殊单位门前未设过街设施时,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提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