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需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统称“五类高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不受从业人员数量限制。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100人时需配备专职人员,100人以下可配兼职人员,禁止委托第三方管理。
五类高危企业配备要求
“五类高危企业”(危险物品、建筑施工、运输、金属冶炼、矿山)需按“未见到运金矿”口诀记忆。此类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需满足高危行业标准,如运输单位涵盖道路、铁路、航空及水运。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需向监管部门备案,且涉及安全生产决策时应听取安全管理机构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与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相关人员需在任职6个月内通过监管部门考核。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时,单位不得降低待遇或解除合同。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要求
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需配备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需与企业业务对应,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及其他安全七类。安全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得低于15%,总分公司人员合并计算。
相关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未按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单位,将面临限期整改及罚款(单位10万以下,责任人2万以下),逾期未改则加重处罚(单位10-20万,责任人2-5万)。专业资质不符或配备比例不足均属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