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某司机在斜坡路段停车未拉手刹,车辆后溜导致其被撞身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司机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被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驾驶人因自身过错未采取制动措施,被本车碰撞致死的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司法解释否定了驾驶人下车后转化为"第三者"的身份认定观点,强调不能因自身过错行为获得保险受益。
若事故中驾驶人无过错,如被其他车辆撞击导致本车碾压,或事故中被甩出车外遭受碾压,仍可能获得保险赔偿。本案司机若投保人身意外险或驾乘险,则可获得相应理赔。
若事故同时造成他人伤亡,其他受害方可作为第三者获得保险赔偿,而司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该案例警示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驾驶规范,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事故责任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基本安全准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