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某派出所两名辅警王某和陈某,在任职期间盗用副所长的公安网数字证书,通过聊天软件向不法分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王某违法所得74152元,陈某违法所得48303.33元,两人行为涉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总计牟利超过11.7万元。
该案法律认定直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盗用行为不单独定罪。根据司法解释,敏感信息50条或一般信息500条即可构罪,量刑通常三年以下,情节严重者可处三至七年。辅警作为公职人员,适用从重处罚原则,刑期可能增加20%-30%。
两人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10%-20%。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陈某获刑一年十个月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案件涉及的不法分子购买信息,同样可能以共犯身份同罪处理。
副所长因数字证书管理疏漏,可能面临警告、记过或撤职等行政处分。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不适用,因行为核心是侵犯个人信息而非系统入侵。同类案件如民警贩卖信息获利2.4万元,均以相同法理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