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强调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双控体系作为风险防范核心,要求构建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责任。若主要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职,由实际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承担相应责任。案例表明,事故追责需明确实际主持工作的责任人,而非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工会行使安全监督建议权,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及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但无直接处罚或强制撤离权限。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时,须听取工会意见,但无需强制采纳。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政府承担综合监管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级政府仅有安全监督检查权,需通过省级授权方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实际案例中,乡政府仅能协助事故救援和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需由县级以上部门主导。
交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专项监管职责。新兴行业领域(如平台经济)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避免职责推诿。例如,网约车平台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纳入行业监管框架。
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时,安全生产责任仍由委托单位承担。行政处罚权明确由县级以上部门执行,乡级政府需严格遵循省级授权范围,不得越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