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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6章公司法律制度-084股东出资制度(上)

所属专辑: 0基础学经济法
主播: 考伯乐
最近更新: 7天前时长: 12:57
0基础学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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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制度

# 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

# 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

# 出资财产权利转移登记

# 瑕疵出资责任认定

# 特许经营权出资限制

# 设定担保财产出资禁止

# 无权处分财产出资处理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核心内容围绕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展开。可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满足“可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的双重条件,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禁止出资的情形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及设定担保财产等,因其缺乏可转让性或存在权利瑕疵。
非货币财产出资需通过评估作价程序确认价值。若评估价显著低于认缴额,法院可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义务。财产权利转移需以“交付”为核心标准:已交付但未登记的,需限期补办手续;已登记但未交付的,实际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瑕疵出资问题中,设定担保财产或未解除权利负担的,需限期整改,否则视为未履行义务。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公司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可取得所有权,否则原权利人可追回财产。涉及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股权处置需通过拍卖或变卖,避免直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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