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境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包括中国企业与外国在华分公司的进出口行为。外贸主体范围规定明确要求,涉及货物进出口贸易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国际服务贸易监管的经营活动均受该法约束。地域范围限制强调仅适用于中国内地,单独关税区除外。
适用对象包括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地域范围涉及中国与境外的直接贸易活动,如跨境货物运输、边境小额贸易等。对外贸易法适用原则包含统一管理原则(商务部主管)、公平自由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及区域合作原则。
非歧视原则应用解析为重点内容,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内容(给予第三国同等优惠)和国民待遇适用条件(与本国主体同等对待)。同时规定互惠对等原则,明确国际条约未约定时按互惠原则处理。地域范围限制中特别指出,边境贸易活动亦属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