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环境中竞争。立法宗旨强调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同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经济效率,并最终维护消费者福利,遏制因垄断导致的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
该制度适用范围遵循属地原则与效果原则:对境内经济活动产生的垄断行为直接适用;对境外行为若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同样适用反垄断法。适用主体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及行政机关,重点规制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等行为。
适用除外情形需符合正当理由,例如知识产权正当行使反垄断豁免,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农业生产者的协同行为及国有垄断企业正当经营行为(如铁路、石油等国家授权行业)亦属例外,但若其从事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地位,仍需受反垄断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