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制度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募集设立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的股份,并需召开成立大会审议筹办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成立大会需代表股份过半数的发起人或认购人出席,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核心规范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对全体股东及董监高具有约束力。设立登记需包含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事项,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期。若公司发生变更或歇业,需在30日内办理登记或备案,歇业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间需公示经营状态。
设立阶段的债务分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债权人可选择向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追责;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则由公司直接承担后果。侵权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若设立失败则由全体发起人连带赔偿。公司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过错方追偿。
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制但最长出资期限为5年,股份有限公司则需实缴股本总额。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或经理担任,若辞任需在30日内重新确定人选,确保公司责任主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