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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37节课7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00_00_02-00_21_50

主播: 旷视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7-15时长: 21:49
一级建造师 |精讲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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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竣工验收前提交保修书

# 工程质量问题保修范围

# 法定最低保修期规定

# 施工单位保修责任划分

# 质保金退还责任期

# 政府项目质保金规定

# 施工勘察设计责任

# 基础设施终身保修期

# 竣工验收合格起始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出具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及保修责任。保修范围涵盖施工、设计、勘察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而人为损坏、自然灾害等非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保修责任以“在保修范围且保修期内”为判定标准。
保修期分类与法定要求
法定最低保修期分为不同层级:基础设施工程(如地基、主体结构)实行终身保修,防水与节能保温工程最低五年,供热供冷系统按周期保修,电气管线及装修工程最低两年。约定保修期可长于法定,但不可短于法定。保修期起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非提交报告时间。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管理
缺陷责任期是质保金退还的经济担保期限,通常约定1-2年,与保修期的质量责任区分。政府项目质保金不得超过结算额3%,且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后不得重复扣留。发包人拖延验收时,承包人提交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保修责任与案例分析
施工单位对非工程质量缺陷(如使用不当、自然灾害)无保修义务,但需承担自身或材料问题导致的维修责任。案例中,设计缺陷、施工错误属于保修范围,而地震、火灾等外部因素不在此列。保修期结束后,质保金退还与缺陷责任期相关,但终身保修部分(如地基)仍需持续承担质量责任。
政府项目与特殊条款
政府投资项目需遵守缺陷责任期不超过两年、质保金不超过3%的强制规定。社会投资项目可协商条款,但承包人可拒绝不合理要求。保修义务未履行将面临行政处罚,而缺陷责任期违约仅涉及民事赔偿。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分是平衡质量担保与经济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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