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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31节课53相关合同制度(2) 00_00_02-00_36_60

主播: 旷视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7-15时长: 36:58
一级建造师 |精讲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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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 不定期租赁解除规则

# 转租合同效力认定

# 承揽合同义务分工

# 运输合同标的类型

# 仓储合同成立条件

# 保险合同免赔条款

# 承运人留置权条件

租赁合同规则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期部分无效,六个月以上租期需采用书面形式。未明确租期或租期届满后继续履行但未重新约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给予合理准备时间。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原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转租合同有效,次承租人可追究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义务与解除
承揽合同以交付成果为标的,承揽人需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分包需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赔偿损失,承揽人因定作人未履行协助义务或擅自分包可解除合同。承揽人工作成果造成第三方损失由其自行担责,定作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运输合同与仓储合同
运输合同标的为运输行为而非货物,承运人对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损耗或托运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免责。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时,承运人可行使留置权。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失由保管方赔偿,提前取货不退还费用,超期未提货可催告后提存。
保险合同核心条款
保险合同免赔条款需保险公司明确提示,未尽义务则条款无效。保险金额为赔付上限,事故调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隐瞒既往病史可能导致拒赔,但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时,投保人可主张条款无效并要求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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