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或海关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范围管辖。不动产争议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若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遵循“谁盖章谁担责”原则,委托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案件若维持原决定,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决定的,仅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作为被告。
行政诉讼实行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告仅在起诉不作为或行政赔偿时需提供初步证据。审理中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但存在损害风险时可例外中止。
行政诉讼调解条件限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事实清楚、争议小的案件(如政府信息公开、小额罚款),但涉及省级以上行政行为或经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命题重点包括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被告确定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告县政府由中级法院管辖,而告省公安厅仍属基层法院管辖。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时需列为共同被告,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体现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