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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37节课7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主播: 天天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6时长: 21:49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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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质量保修书提交时间

#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 工程缺陷责任期限

# 工程质保金退还规则

# 建设工程法定保修责任

#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 施工质量缺陷责任

# 非施工损坏保修责任

# 工程质量保险替代质保金

  1. 质量保修制度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需在竣工验收前提交,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及保修责任。保修范围涵盖施工、设计或勘察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无偿维修;非质量问题(如人为损坏、自然灾害)不属于保修责任。保修期以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法定最低期限需遵守,如防水工程最低5年,电气管线最低2年。
  2. 保修责任与法定要求
    法定保修范围具有强制性,保修期可约定长于法定但不得缩短。例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需终身保修,外墙装饰层保修2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承担维修及赔偿义务;若责任方为设计或材料供应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施工单位仍需先行维修。
  3.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管理
    缺陷责任期是经济担保期,与保修期不同,主要用于质保金退还。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不得超过结算额的3%,且不得与质量保险重复扣留。缺陷责任期一般1-2年,自工程验收合格日起算;若发包人拖延验收,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自动起算。承包人未及时修复缺陷时,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并扣除质保金。
  4. 特殊情形与制度区分
    保修期结束后,施工单位仍对终身保修部分承担责任,但质保金需按缺陷责任期退还。非政府投资项目可自行约定质保金比例及期限,但需遵循合同自由原则。违反保修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而缺陷责任期违约仅承担民事责任。保修制度与缺陷责任期共同保障工程质量,平衡建设方与施工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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