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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45节课102仲裁制度(2)

主播: 天天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6时长: 26:21
一级建造工程师|法规|精品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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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有效仲裁协议要件

# 仲裁委员会收案流程

# 仲裁简易程序期限

# 仲裁普通程序组成

# 仲裁庭成员选任

# 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

# 仲裁员回避法定理由

# 仲裁机构规则差异

# 仲裁开庭审理原则

# 仲裁书面审理条件

# 仲裁不公开审理例外

# 仲裁裁决书生效条件

# 一裁终局例外情形

# 仲裁调解书签署要求

# 仲裁裁决执行法院

# 撤销仲裁裁决理由

# 不予执行申请限制

# 仲裁和解协议效力

# 撤回仲裁申请后果

# 仲裁翻案程序限制

仲裁程序与庭组成
仲裁协议有效时,仲裁委员会收案后需通知当事人选择程序。仲裁程序分为简易程序(独任庭,3个月审结)和普通程序(合议庭,4个月审结),当事人协商不成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中,独任庭由双方共同选定仲裁员,合议庭由双方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并协商选定首席仲裁员;若协商失败,由主任指定。仲裁员回避理由包括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及私下接触当事人。
仲裁审理与裁决规则
仲裁原则上需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可协议书面审理。仲裁不公开为原则,但允许协议公开。裁决书以多数仲裁员意见为准,无法形成多数时按首席意见执行。裁决书需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印章,不同意见仲裁员可不签名。对于部分已查清事实或文字疏漏,可先行裁决或补正。
裁决执行与翻案机制
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但存在例外情形。当事人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若裁决存在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情形,可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6个月内)或不予执行。翻案成功后纠纷回归原始状态,可重新选择解决途径。
和解与调解特殊规则
当事人自行和解可撤回申请或请求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主持调解可出具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需双方签收生效,裁决书自作出生效。和解后反悔可凭原协议重新仲裁,调解书未签收前可反悔并由仲裁庭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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