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在特定情况下需主动进行医疗器械再评价,如科学研究发现安全隐患、不良事件评估显示缺陷以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评价结果可能导致产品改进、注册变更或注销注册证/备案。监管机构也需参与再评价,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和注销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