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明确,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机关所在地案件,但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或海关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可选择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以法律文书署名机关为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决定的,仅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作为被告。
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规则,行政机关需自证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告仅在被告不作为或主张行政赔偿时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补充证据,涉密或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案件,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小的案件,如政府信息公开或小额罚款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省级行政行为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可进行调解,其他类型案件不适用调解。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但法院可依职权或申请裁定停止执行,以防止难以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