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章节涉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区分。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其中侵权纠纷需通过民事途径处理。例如,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路人受伤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而城管拆除违建引发的争议则属于行政纠纷。劳动纠纷需先申请劳动仲裁,行政纠纷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民事纠纷的中局性解决手段(如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非中局性手段(如人民调解、和解协议)依赖自愿履行。仲裁调解书和法院调解书属于中局性文件,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协议需经司法确认后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需满足书面形式、明确仲裁意思、事项及机构三个要件。无效情形包括约定人身权益纠纷、胁迫签订或协议内容矛盾(如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即使合同无效或变更,仲裁条款仍有效。
调解类型法律效力差异显著:法院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相同;人民调解协议需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才能转化为中局性文件。专属管辖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特定案件,与协议管辖形成互补关系。
仲裁制度基本规定包括协议管辖、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原则。劳动仲裁与农业承包仲裁需遵循特别程序,不属于仲裁法调整范围。仲裁机构仅能处理协议约定事项,超出范围的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体现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