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为首选,因其市场竞争充分、价格透明,适用于技术明确且时间充裕的项目。若技术复杂或公开招标成本过高,可转为邀请招标以缩短流程。
对于紧急项目或技术规格不确定的情形,竞争性谈判成为替代方案,其成交原则为最低价法;询价采购则适用于标准化现货采购,但需警惕供应商串通风险。单一来源采购受严格限制,仅允许唯一供应商、紧急需求或配套添购(不超过原合同10%)等法定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类,适用于重复性小额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强调两阶段竞争:第一阶段筛选供应商并限定最高单价,第二阶段通过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确定服务方,有效期为货物类1年、服务类2年。
创新合作采购针对市场无现货的研发需求,允许与供应商合作开发新技术或解决方案,需承担研发失败风险。成交方式上,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均以最低价为核心标准。
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与成交原则需严格区分,例如紧急采购跳过招标流程,技术复杂项目优先谈判或磋商,确保采购效率与合规性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