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必须招标项目的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同时满足“范围+规模”双重条件:项目需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国有资金等法定范围,且施工合同金额达40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100万元以上。若仅满足范围或规模单项条件,则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对于自愿招标项目,虽非强制要求,但仍需遵守《招标投标法》基本规范,但发包人可自主决定招标范围、方式及组织形式。例如,自愿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可少于5天,投标截止时间无需满足20天限制。特殊情形下,涉及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或采购人自建能力的项目,经批准可不招标;技术复杂或受环境限制的项目可转为邀请招标。
招标流程需严格遵循时间规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文件澄清修改需在投标截止前15日完成,否则需顺延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若流程违规(如发售期不足、澄清时间不足、保证金超额),将导致招标程序无效。
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强调保障招标自主权与市场公平。政策制定机关不得指定电子交易系统、限制外地企业注册或设置差异化信用监管,避免排斥竞争。招标文件编制需避免不合理门槛,确保全国统一市场准入条件,维护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