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核心规则
买卖合同的核心在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以交付为风险转移节点,但存在例外情形。在途货物买卖(如运输中的卫星或货物)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至买方。标的物存在权力瑕疵(如所有权争议或第三方权利主张)时,卖方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买方需在合理期限内验货,最长不超过两年,有质保期的货物需在质保期内完成检验。分期付款违约判定标准为累计欠款达总价20%(五分之一),此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付款或退货。
借款合同的类型与限制
借款合同分为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借贷为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成立),利息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则视为无息;非自然人参与的借贷需采用书面形式,利息标准参照市场利率且不得超过四倍LPR。职业放贷(向不特定对象高频放贷)及转贷套利(如企业套取低息贷款转贷)均属无效合同。
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单务性和无偿性,分为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与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追偿保证人)。保证方式未约定时默认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则为债务到期后六个月。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变更或债务加重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可免除相应责任。债权转让需通知保证人,债务展期未经同意则原保证期间不变。